咨询热线:0539-5680266

新闻中心
你当前位置:首页 > 行风建设

患者权利与义务

作者:wang    发布时间:2022-09-08   

 

患者的权利是指患者在患病期间具有的权利和必须保证的利益,尊重和维护患者的权利是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明确规定了患者在就医过程应享有的 10 项权利:

生命权:即一个人在心跳、呼吸、脑电波暂停情况下的再生存权,患者的再生存权使医生在患者心跳、呼吸暂停的情况下,也不能放弃对患者的抢救,应尽一切可能救治。

身体权:患者对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体、器宫、组织拥有支配权,医务人员不经患者同意、家属签字不能随意进行处理,否则将触犯法律。

健康权:是指患者不仅拥有生理健康权,还享有心理健康权;患者到医院就诊的目的就是请求医生为其解除身心疾病的痛苦,而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身心是每个医务工作者的责任。

疾病认知权:患者对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质、严重程度、治疗情况及愈后有知悉的权利。医生在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,让患者知悉病情。

平等的医疗权:是指任何患者的医疗保健享有权都是平等的,在医疗中都应享有并得到基本的,合理的诊治和护理的权利,在医务人员面前,患者是平等的。

知情同意权:患者有权知道医生对自己采取的诊治方法,并对方法的有效率、成功率及并发症有获知的权利。

保护隐私权:患者对医生所说的心理、生理及其它隐私有权要求保密,医护人员未经患者同意,不得随意公开患者隐私。

免除一定社会责任的权利:是指患者在获得医疗机构证明后,可免除一定社会责任,同时有权利得到各种福利保障,如精神病人对自身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,生病时有权要求医生出具证明,因病不能从事某种工作,要给予证明。

患者诉讼权:患者和家属有权对医生的诊治方法和结果提出质疑,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律部门提出诉讼。

患者的求偿权: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差错、事故时,患者和家属有提出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权利。

二、患者的义务

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,病人在享有就医过程中的权利同时也应该遵守一定的就医义务。

1、遵守医院规章制度,不得侵犯医院员工和其他患者的权利

2、配合主管医生、护士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的治疗护理计划和指导,当拒绝治疗或不遵从指导时,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3、了解自身疾病、治疗、预后及出院后保健事项;如果不明了,应向主管医生询问。

4、如实提供与疾病及诊疗相关的信息,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与事实相背的信息。

5、在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,配合医院的教学工作。

6、如果存在语言沟通障碍,要及时告知有关工作人员以取得帮助。

7、爱护医院设施和仪器。

8、履行付费义务,按医院有关规定交款。

9、勿将非必需的贵重物品及私人财务等带入病房。医院对没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而引起的财务损失,及患者或家属自己携带的贵重物品和私人财务的损失不负责任。

医院简介

费县第二医院是县委、县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合作制医院。由费县人民医院、山东罗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临沂市人民医院共同出资建立,为非营利性二级单位。我院以"医术精湛、高效廉洁、服务更好、患者感动"为宗旨,充分发挥自身优势,全面实施感动服务为突出特点的管理模式,各项工作迅速进入发展快车道。 ... →详细